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
口腔分会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地位与作用,创新行业和专业化管理新途径,加强我区口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和提高口腔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口腔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成立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口腔分会.(以下简称“口腔分会”)根据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在区卫计委指导和帮助下,充分发挥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的、纽带、桥梁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引领会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促进朝阳区民营口腔医疗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组织起来,共同发展”,为朝阳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口腔分会接受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口腔分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会不另设章程。
第四条 口腔分会秘书处办公地点由本届分会会长单位无偿提供,工作人员_由分会长选派,报协会备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口腔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 在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法规,引导朝阳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 制定开展口腔医疗行业、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医疗质量评价指标,科研学术等研究评价办法,总结和归纳行业成功的技术、经验和管理模式,为各类口腔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经营活动提供行业指导;
(三)制定朝阳区口腔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规范,制定口腔医疗质量评价标准,组织质量评估。
(四)建立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和服务团队。组织与口腔专业发展相关的学习、研讨、培训;组织区内外学术交流。
(五)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六)积极承接承办卫计委所委托的购买服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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