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 行风建设“十不准”的通知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中“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要求,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已发布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制定了《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加强行风建设“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各非公立医疗机构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提高自我约束,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自觉遵守和执行“十不准”要求,请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二、坚决查处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十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联合卫生行政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加强自律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强化社会监督,针对问题进行核查,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建立评价管理规范。通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信用及能力评价工作,在行业内形成“重诚信、比服务、争先进”的良好气氛,建立“红名单”制度,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自律和持续改进,使医院建设和管理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五、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建设,做到“十不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精神,促进行业作风转变和医院文化建设与发展,发掘发现正面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树立行业正能量。
附件: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十不准”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2018 年 7月 11 日
附件
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
行风建设“十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违规收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重复收费。
二、不准过度医疗。严禁在治疗过程中,以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手段,不依据病人病情,进行的诊断检查、治疗康复等医疗行为,超过疾病实际需求范围,虚假诊断、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所发生的额外医疗费用。
三、不准虚假广告。严禁违反规定在广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医疗设备、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四、不准术中加价。严禁在手术过程中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
五、不准强制消费。患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不得诱导患者强制消费一些高价医药产品、服务项目等。
六、不准售卖制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过期药品及伪劣违禁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及医疗器械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七、不准医托欺诈。严厉打击医托,以权威的专家为诱饵而编造故事,采取欺诈行为,故意夸大事实,骗取患者及家属信任。不得发布虚假消息及广告,编写文章诱导患者,杜绝医托诈骗行为。
八、不准医保诈骗。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不得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各种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九、不准隐瞒事故。不得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标准常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不得隐瞒医疗事故。
十、不准泄露信息。保护患者隐私,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不得有威胁、恐吓、攻击患者及家属等行为。
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十不准”要求的内容,自觉做好执行监督自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及后果的,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进行公开列入“黑名单”,并联合新闻媒体及社会监督在媒体上“曝光”,情节严重的将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取消其执业许可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会员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以上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十不准”,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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