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
口腔分会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地位与作用,创新行业和专业化管理新途径,加强我区口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和提高口腔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口腔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成立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口腔分会.(以下简称“口腔分会”)根据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在区卫计委指导和帮助下,充分发挥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的、纽带、桥梁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引领会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促进朝阳区民营口腔医疗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组织起来,共同发展”,为朝阳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口腔分会接受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口腔分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会不另设章程。
第四条 口腔分会秘书处办公地点由本届分会会长单位无偿提供,工作人员_由分会长选派,报协会备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口腔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 在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法规,引导朝阳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 制定开展口腔医疗行业、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医疗质量评价指标,科研学术等研究评价办法,总结和归纳行业成功的技术、经验和管理模式,为各类口腔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经营活动提供行业指导;
(三)制定朝阳区口腔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规范,制定口腔医疗质量评价标准,组织质量评估。
(四)建立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和服务团队。组织与口腔专业发展相关的学习、研讨、培训;组织区内外学术交流。
(五)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六)积极承接承办卫计委所委托的购买服务性工作。
(七)开展各种相关的调研活动,积极为政府和协会献言献策。
(八)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六条 组织机构设置:
(一) 分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由各个口腔医疗机构推荐产生;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中的口腔医疗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动成为口腔分会会员。
(二) 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代大会选举产生;
(三) 分会会长由协会提出建议,按协会章程选举产生;
(四) 分会设会长1名,负责主持分会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在会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六) 因工作需要设置其它所属机构,须报经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审批。
第七条 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各个会员单位应确定1一2人作为本单位的代表,参加分会的选举、会议及其他相关活动。
(一) 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职务或专业资格,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注册在职人员;
(二)身体健康,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分会工作,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爱岗敬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经选举或提名产生的理事、会长副会长名单须报区非公医疗机构协会审核备案,并由统一颁发机构聘书。
第九条 分会会员、理事实行动态管控。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成员调整的书面报告,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请区非公有制医疗协会审批备案。
第十条 分会职务任期为每届四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委员会于届满前六个月向区非公有制医疗协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分会职责:
(一) 严格遵守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及《口腔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特点开展工作;
(二) 根据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的工作任务,制定分会的工作计划;
(三) 根据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分会的工作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若超过工作范围之外的,需向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 加强分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
(五) 协调分会、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与政府之间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委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引导口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规范,技术质量提升,服务能力提高,诚信自律自觉性增强。
第十二条 分会会长职责:
(一) 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分会工作会议;
(二) 聘任分会秘书,指导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提供分会办公场所,同时向协会备案。
(三) 审批分会的会员加入申请;
(四) 组织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并报协会批准。
(五)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六) 按经费计划审批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可设秘书1-2人、为专兼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在分会长领导下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一) 协助分会会长完成分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和管理会员;
(三) 负责分会运行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 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各项文件材料的起草,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落实,负责分会的各种决策文件和资料的设计、印刷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五) 负责与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和分会会员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六) 负责网站和会刊的建设、维护及宣传等工作;
(七) 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2会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举办2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管理、培训、学术交流等)。
第十八条 分会重大事项的决议、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订的程序:
(一) 由分会会长提议;
(二) 经会在办公会审议,提出修改方案和说明;
(三) 提交分会理事会议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通过;
(四) 报区非公有制医疗协会备案。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立独立账户,接受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统一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
(四) 服务收入;
(五) 有关单位资助和赞助;
(六) 其它合法收入。
(七)分会会员费根据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费标准缴纳,会员也可以自愿资助或捐赠的方式对分会工作经费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 办公项目及活动经费;
(二)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三) 专家劳务费用;
(四) 分会官方网站建设与运维经费;
(五) 其它合理的工作开支。
第七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资格
(一) 符合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关于会员的规定;实行协会与分会双重会员资格制。符合第六条之规定。
(二) 从事与本分会专业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管理
(一) 由分会秘书处提供入会咨询服务;
(二) 分会发展会员有分会负责并纳入区非公医疗机构协会员组织部统一管理。分会秘书处配合做好本分会会员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分会成立大会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