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Non- Puplic Medical Institution Association of Chaoyang Beijing ,缩写为NPM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英智眼科医院、北京市慈铭体检集团、北京市北亚医院、北京市维仕达诊所四家医疗机构联合出资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性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专业精神,倡导求实、创新。
第四条 本团体团结和组织朝阳区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疗卫生管理事业的人士,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为会员和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朝阳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本协会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协会的发展。不断加强专业学科委员会建设,以推动学术活动高质量蓬勃发展。
第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报告。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九条 本团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村18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医疗服务质量评审、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业务培训、培养人才、质量控制、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朝阳区域内从事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工作或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及相应技术职称者;
2、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
3、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团体,应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相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人选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
2023年6月7日